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科学论断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与市场关系的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业机构与最终机构,其专业性及权威性是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为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充分运用刑事审判职能,营造和谐、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投资经营环境是否安全稳定,是企业及企业家关心的首要问题。人民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关切,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营造和谐、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适用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证据标准、严格办案期限,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使用。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坚决防止“审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跑掉一批企业家”。
强化平等保护理念,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要强化平等保护理念,消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冰山,切实保障各类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的参与竞争。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水平,准确把握商事审判“调”“判”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以判示调,以判决形式确立规则、规范行为,以调解的独特优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要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及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服务效率。针对企业反映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执行不力等问题,要设置速裁团队,缩短审理时间,推进“简案快审、类案专审、难案精审”。针对实践中受侵害企业“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问题,要通过适用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等举措,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诚信交易,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保障市场主体缔约自由,对合同自由的司法干预要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要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对政府违反承诺案件,坚决依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依法判令其补偿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损失。要坚持将诚信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教育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审理中严把证据事实关,严防虚假诉讼,提高司法公信,以公信促诚信。
坚持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营造“亲清有界”的服务环境。“亲”要求法院解企忧、优服务。延伸司法审判职能,通过举办座谈会、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各种新媒体平台,适时发布涉及企业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常见涉企典型案例,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敢于担当、服务社会、履职责任,推动形成尊重、关心、支持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清”要求法院明规矩、严执纪。强化与企业交往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规范交往行为,使法官与企业家坦荡真诚交往,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共同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廉洁高效的企业发展环境。同时要强化监督执纪,严厉惩处与企业交往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问题以及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懒政怠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主动延伸执行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实现企业既判权益。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妥善执结投资企业申请执行案件,最大限度实现企业既判权益;认真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强化部门联动,切实解决少数法官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问题。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主动延伸执行服务职能,帮助民商企业构筑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针对“僵尸企业”提供无效供给、占用经济资源的现状,探索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效能与拯救价值最大化。要落实产权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财产权,确保企业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增强创业创新活力。推进府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协调政府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
深化阳光司法,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围绕“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原则,进
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司法宣传,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积累和总结司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打造民营企业与法院双向良性互动。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