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法治 > 正文

法律与善和正义永远密不可分——袁某诉廉某探望权纠纷案

内容导读: 主要案情 原告袁某之子闫某某与被告廉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5年9月生育长子闫甲,2018年4月生育次子闫乙。闫某某于2017年4月因车祸去世,两个孩子现随被告廉某一起生活。闫某某去世后,原、被告因对孩子的探望权产生纠纷,原告袁某向法院起...

  主要案情
  原告袁某之子闫某某与被告廉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5年9月生育长子闫甲,2018年4月生育次子闫乙。闫某某于2017年4月因车祸去世,两个孩子现随被告廉某一起生活。闫某某去世后,原、被告因对孩子的探望权产生纠纷,原告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孙子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原告袁达勤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次月及以后每月的第一个周六或周日探望闫柏然、闫亦然一次,被告廉云旗应当予以协助。
  审执效果
  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是亲权的延伸。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系人之常情,既符合探望权的价值取向,也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
  探视权的特指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探视权的“享有者”专指离婚后的父或母,法律未规定其他人类似的权利。
  但是结合本案,探视权的发生不是因为父母离婚,而是因为父亲死亡而产生。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是孩子的父或母,而是孩子的祖父母。但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系人之常情,于情于理,古今亦然。既符合探望权的价值取向,也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
  民法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强调一切民事活动均应遵守公序良俗。两个原则相辅相成,才能够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结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民法典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序良俗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合。除了第8条外,还在另外几处涉及该原则:一是对适用新增设的习惯民法渊源时的限制,即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民事主体之间对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司法部门首先要根据法律之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当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习惯,但前提条件是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处理民事争议必须坚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该规定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俗,可以起到明显的矫正和引领作用。二是从肯定和否定两个层面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同时符合包括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内的条件;另一方面,各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管目的方面还是内容方面,只要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即使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司法部门也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基于对“公序良俗”的正确理解,本案从探望权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角度,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出发,书写了一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判决书。
  法律与善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维护和规范社会公序良俗,不仅是人们的共同期待,也是法治的重要目标。灵活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在协调复杂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恰当引导社会利益与公共道德秩序,这应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根本价值。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李正盛 徐伟)

编辑: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