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千金难买邻里情。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互照应。可总有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口角,甚至引发大打出手,结果不但伤了和气,还触犯了法律。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武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对邻居大打出手,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及其父母与邻居户某因浇地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武某踢踹户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户某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后被害人户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该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宋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