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3月份开始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30日,申请人在凿岩过程中被落石砸伤,经住院治疗、卧床修养,仍情况比较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工伤级别为劳动能力障碍伤残等级九级。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0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62,425元,合计178,039元,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63,000元,某公司还应当还支付孙某115,039元。
但是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孙某于2022年1月24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若通过直接扣划银行存款,将不利于公司日常运转,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在与被执行人沟通时,被执行人请求减免一部分案款并申请延期履行义务,但是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及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耐心劝导、责令履行,通过刚柔并济的方式,致使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该起执行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案件评价】
本案系劳动争议引起的一起涉民生、涉企业的执行案件,案件结果是否处理得当关系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企业的有序发展,以及社会大众对公正审判的心理预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利用较好的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解决矛盾。在保护群众的基本权益、规范企业的民事行为方面,产生了较好的指导效果,支持企业的健康发展的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并对建设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