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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 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内容导读: 8月29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宋某某、廉某某4人滥伐林木一案。 2022年1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冯某某、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鹤壁市淇滨区某村内,砍伐购...

  8月29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宋某某、廉某某4人滥伐林木一案。

  2022年1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冯某某、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鹤壁市淇滨区某村内,砍伐购买的杨树114株,后予以低价出售。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被告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介绍王某某向张俊生购买其自家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某村内的杨树。
  经鹤壁市淇滨区林业局实地查看和系统核实,王某某等人无证采伐现场地类为林地。经鉴定,被伐的114株杨树立木蓄积量合计为34.5078立方米。
  合议庭在庭审中针对4名被告人的滥伐林木行为,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刑事部分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王某某、冯某某、宋某某、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均当庭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案将定期宣判。
  林木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滥伐林木不仅伤害了林木本身,也降低了树林的生态调节功能,保护林木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论是自己种的树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林木,任意砍伐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达到一定数量的,也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范金钊 杨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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