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封丘境内“带车”敛财,并向执法人员行贿,封丘县纪委监委、延津县公安局对封丘县姚秀荣等人进行立案调查。近日,二三里资讯了解到,姚秀荣“带车”敛财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
据了解,姚秀荣,女,52岁,初中文化,无业。原审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审判后原判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11月29日23时许,董某酒后和李振华开车行驶到封丘县封黄路与北环路交叉口附近,董某因琐事殴打停在路边车上的赵某1。赵某1被打后给其老板姚秀荣打电话,被告人姚秀荣到达现场后,姚秀荣又电话叫来其女婿陈某1和侄子刘某,姚秀荣指使他人并亲自动手对董某进行殴打,致董某多处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二、行贿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姚秀荣为使其所带超限超载车辆经过超限检测站及交警执勤点处时不被处罚,姚秀荣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多次将收取超限超载车主或司机“带路费”中的一部分采取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多次送给交通局、交警队执法人员邹晓峰、仝相海、郭可超等人共计1375170元。其中现金406000元,转账共2245次共969170元。
1.向交通局执法人员邹晓峰(已判决)行贿101100元
2.向交通局执法人员仝相海(已判决)行贿168210元
3.向交通局执法人员刘同新(已判决)行贿111380元
4.向交警队执法人员郭可超(另案处理)行贿299600元
5.向交通局执法人员李昌、王某1等人行贿76000元
6.向交通局执法人员李昌行贿38700元
9.向交通局执法人员雷某行贿1400元
10.向交通局执法人员甘某行贿2300元
11.向交通局执法人员付某行贿6650元
12.向交通局执法人员赵某3行贿3000元
13.向交通局执法人员王某1行贿11100元
14.向交通局执法人员马某1行贿1100元
15.向交通局执法人员程某行贿27550元
16.向交通局执法人员马某2行贿2500元
17.向交通局执法人员王某2行贿44250元
18.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张万禄、曹宪立等人行贿6000元
19.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张万禄行贿4400元
20.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曹宪立行贿12350元
21.向交警队执法人员于忠乾行贿7550元
22.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周大亮行贿11360元
23.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王建伟行贿5010元
24.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曹伟行贿4100元
25.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孙永波行贿3300元
26.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王自涛行贿1500元
27.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李珂行贿3100元
28.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徐文军行贿18000元
29.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李梦强行贿7700元
30.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常伟行贿7600元
31.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刘景辉行贿61150元
32.向交警队执法人员葛良旭行贿7300元
33.向交警队执法人员荆怀波行贿5000元
34.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焦庆彬、王宇、范国防行贿4000元
35.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焦庆彬行贿7600元
36.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王宇行贿18300元
37.向交警队执法人员苌永胜、杨耀宁行贿4500元
38.向交警队执法人员苌永胜行贿33700元
39.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宋攀行贿80710元
40.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王超行贿1000元
41.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吴继磊行贿19200元
42.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周卫杰行贿7950元
43.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杨涛行贿12000元
44.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李振耀、侯东方行贿70000元
45.向交警队执法人员侯东方行贿1000元
46.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王自江行贿3000元
47.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刘国强行贿1000元
48.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张亚康行贿600元
49.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朱广鹏行贿750元
50.向交警队执法人员刘自洋行贿350元
51.向交警队执法人员邹善君行贿500元
52.向交警队执法人员李亚飞行贿250元
53.向交警队执法人员王振飞行贿1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秀荣向封丘县监察委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姚秀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涉案赃款40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涉案赃款975170元人民币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姚秀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姚秀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7517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最终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7刑初2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姚秀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7刑初24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涉案赃款40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涉案赃款975170元人民币依法继续予以追缴”部分。
三、上诉人姚秀荣退出的违法所得40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行贿款1375170元向各受贿人依法追缴。
二三里资讯查询后发现,封丘县纪委监委、延津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了《封丘关于检举揭发姚秀荣等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姚秀荣(小名巧云)、栾旭昇(小名小飞)、周海、杨勇、张万志等人,近年来在封丘县境内多次收取货车车主、司机钱财,非法从事带车活动,并多次向执法人员进行行贿,同时个别人员还涉嫌阻碍执法、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