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依法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以督促权力主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消除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侵害的相应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磋商机制是诉前程序的一种体现方式,强调社会治理的效果,并为效果之达成而审慎、客观地对待权力运行的过程,从“沟通”和“对话”等方面构筑交流的平台,是优化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切实需要。为有效提升监督效果,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与行政机关的双赢多赢共赢,可以从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磋商机制构建入手,创新参与社会治理方式。
引入磋商程序是正确处理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重要体现。检察权具有谦抑性,尊重行政执法规律是正确行使检察权,明确权力运行边界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是公共利益保护的第一道屏障,检察权在运行时不得干预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行使,更不能直接替代行政执法权,应充分尊重行政权的自我纠正,在磋商程序中,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通报公益受损事实,听取行政机关对公益是否受损事实的判断意见,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偏,就是根据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客观规律,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行政机关正确、有效行使行政权寻找解决办法。基于综合考虑和平兼顾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与诉讼法属性,增设协商程序是行之有效的做法磋商程序能有效找到检察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相互促进的平点,有利于真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双多共理念。
在我院办理的大型餐饮企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备公益诉讼监督案中,行政机关已经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审慎的职能义务,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到位,不能简单将行政机关定位为怠于履行职责。同时,行政机关整改时间难以预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于二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但实践中,很多案件审批流程长、整改难度大,有的行政机关为完成任务敷衍整改。对于此类案件,只要行政机关认可检察机关指出的问题,可不必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进行规制,可以通过磋商的形式达成整改方案和协议,积极稳妥推进问题整改到位。在本案中,大型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备,需经过对监控设备招投标、经费的审批、对餐饮企业达成安装共识等一系列工作,在整改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
磋商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柔性碰撞,而不是双方尖锐化对抗,双方的地位首先是平等的。磋商的前提也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边界范围内的对话,而不能身居法律之外随意达成磋商协议。在磋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就侵害事实进行确定,检察机关应当就其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的公益受损事实及情形向行政机关进行通报,行政机关就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关案件线索从其是否发现、是否着手推进进行说明。双方对侵害事实及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即将造成的损害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客观记录当前“两益”受到的损害情况。针对存在的侵害事实,检察机关应当在磋商的基础上就整改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履职主体应当对自己下一步整改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以保障磋商效果:一是保证现阶段受损的公益得到有效的恢复或者填补;二是就如何避免损害的再次发生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预案。磋商内容应当形成相应的磋商会议记录,最终的磋商结果应当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签订磋商协议。协议中应当就履职的方式、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可以设立相关督促条款,如行政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整改进度,如果行政机关存在故意拖延整改期限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雪樵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总结推进公益诉讼办案规范化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基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维护公益的共同目标,以存在实质性、对抗性争议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集中司法资源办理行政机关拒绝履职、公益保护相对复杂的案件,对磋商能解决的案件则采取简化程序,不必制发检察建议,从而实现案件简分流、提升办案质效。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刘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