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丙于2016年3月25日在封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郭某甲随其到被告家生活,二人户口亦迁至被告的户口簿上。2016年因黄河滩区迁建,李庄镇贯台村村民集体搬迁,每人补助2.84万元。原告及其女儿的拆迁补助款共计5.68万元。二原告及三被告的拆迁补助款均未由本人直接领取,而是经当事人同意由政府将其拆迁补助款用于为原、被告购买安置房一套。原、被告五人所共同出资购买的安置房系李庄镇贯台小区H02号楼3单元6楼东户。郭某丙与张某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因拆迁补助款用于购买安置房,离婚纠纷中对该5.68万元未予处理。现安置房由三被告占有、使用。二原告已于2018年12月从该房屋搬出,且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及因与该房屋相关的一切权益,同意与该房屋相关的一切权益均由三被告享有,要求三被告返还购房出资款5.68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豫 0727 民初 2621 号一审判决:
一、位于李庄镇贯台小区H02号楼3单元6楼东户的房屋由三被告郭某乙、赵甲、郭某丙占有、使用并享有与该房屋相关的权益;
二、被告郭某乙、赵甲、郭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某、郭某甲5.68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执效果
为了提速脱贫攻坚,异地搬迁成为了很多地方的首选,但异地搬迁也引发了诸多的矛盾纠纷。案涉房屋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用于滩区迁建,置换迁建人员原有的房屋;征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有两种方式出让和划拨。根据安置房政策,政府给予迁建人口补贴、拆迁房屋补偿款、平价房安置,各迁建人员各自补足平价房以外部分的差价。缴纳的钱款没有土地出让金,说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易言之,政府划拨土地供迁建人员安置新家。
政府通过划拨的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说明迁建人员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只是以村集体的组织形式进行。以政府发包的方式进行建造是推动滩区迁建工作的主动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被安置人员以政府发包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建造房屋,迁建人员通过政府补贴、自己补足的方式对建造过程出资,因此案涉房屋类似自建房,房屋产权可以原始取得,而无需确权,但如果房主想流转,就必须先确权。
本案的判决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也使安置人员对房屋属性有了基本的认识,使政策能够落地生根,安置群众住得下、住得住、住得稳,同时初步定义了迁建房屋。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张永玲 孙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