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留守妇女虽然在家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人和孩子,但有很多却因为丈夫在外打工挣了钱而被抛弃从而被迫离婚。由于丈夫常年在外,所挣财产妻子无法掌握,如果丈夫有了外心,隐匿财产更是轻而易举。很多留守的妻子在离婚过程中因为无法掌握这部分财产,导致离婚公平分割财产无法实现。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剖析,下面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案件中留守妇女知识层次偏低。由于知识层次偏低,法律意识也会因此淡薄,所以存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表述能力较差,并且看不透问题的主次。并且她们认为,既然到了法院,就应该法院来给我解决,无论什么问题都得给我解决,因为人民法院为人民,并且我还是受了委屈的那一个。而法院遇到的第一个审理瓶颈就是留守妇女只提要求却拿不出证据。虽然办案法官在诉讼风险中告知“谁主张、谁举证”,可是当事人却因为不懂的这一法律条文从而误解这是对她的“为难”!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误会不断,审理增加难度。有的即使提供了证据,可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所收集的证据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在诉讼中处于劣势。有的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因为分不清问题的主次导致辩论焦点偏离,纠缠于细枝末节的情感倾诉让本属于自己的有利条件成为了对方的反击把柄,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向的结果最后只能影响自己权利的主张。
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离婚案件作为复合之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财产分割中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农村普遍存在。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女方放弃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而对男方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毫不知情。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只能就现有的房产、物质进行分割,无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财产状况提出相关证据。即使女方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出具虚假的借条,由于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致使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女方,财产越来越少,“共同债务”却是越来越多。而且由于女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事实上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现象。
三、过错损害赔偿较难。《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就此,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就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妇女举证有很大困难,现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经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效力。而知情的证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实,限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妇女亦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其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为,有的属于“姘居”,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经常保持不正当关系,沾污了婚姻的清洁性,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围过窄,法官无法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妇女作为一方受害人,不能就此获得赔偿。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普法宣传在今后的工作中尤为重要,只有让留守妇女掌握了法律知识,认识到日常学习的重要性,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而作为法官,尤其是一名女法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这类案件,更要拿出多于往常的耐心去面对这一群体,因为她们不仅是生活的弱者,还是精神的弱者,要加倍耐心的倾听她们的倾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加倍耐心的找突破口,让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自己的手中得以真正的体现!让留守妇女的离婚瓶颈在自己的手中消除。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马平燕)